| 多位知名法学专家日前就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建言献策。他们建议,应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普及公司财产权观念,减少违规占资的发生。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等单位举办的“《商法前沿论坛》之三十暨民营上市公司治理高层论坛”上,专家们还建议,应在任免机制、责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使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发挥更大作用。
强化公司财产权观念
针对近期证监会公布的九发股份、中捷股份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建议,应该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们有关“上市公司财产权”的观念。
王利明表示,目前控股股东们对这一观念比较淡薄,觉得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控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要有这样的一种观念,把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分开。其实这是一种物权的概念,挪用上市公司的财产就是侵占上市公司的物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认为,由于权限所在,证监会目前没法直接对占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证监会来说,以信息披露为抓手进行监管,是最有效的方式,既有利于强化监管,又不伤害上市公司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信息披露做好了,市场的透明度就增加了,其他的法律机制比如民事机制、刑事追究机制都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证券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到与市场各方的良性互动。一是和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二是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三是和学术界的良性互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大股东违法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违规行为,是严重侵害公众财产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行为,证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坚决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提高独董独立性
独董制度运行几年来,在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与制度设计初衷仍然有一些距离。社会上对独立董事有“花瓶独董”、“缺钙独董”等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当前独立董事角色缺失,主要是薪酬较低和信息严重不畅通。建议在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外,增加独立董事秘书制度,以利于独立董事获得上市公司运营、财务方面的更多信息。同时,提高独董的薪酬。
刘俊海说,独立董事应该做好随时辞职的准备,这样就能赢得中小投资者的敬佩,也能让公司高管敬畏。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独立董事成为“花瓶”,根本问题在于产生机制。独立董事的聘任首先要征求大股东的意见,致使其独立性受影响。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然而事实上,非由大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几乎不可能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中获得通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除了任免机制,独立董事作用不大还与责任、工作条件有关。应该成立一个独立董事协会那样的机制,所有独立董事名单进入数据库,由有关部门随机抽取后,向上市公司委派独立董事。此外,应该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该罚的时候一定要罚。
赵旭东建议,独立董事应该由兼职改为专职,因为术业有专攻,独立董事不是万能的,比如做法律的不懂会计,懂会计的不懂技术。如果改为专职独立董事,可聘请两三个助手,为其提供法律、会计或管理方面的专业意见。
充分发挥中介作用
赵旭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审计机构,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企业的中报、年报,相比独立董事、监事,会计师事务所的把关能力更强。
王保树建议,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大股东应该回避,而由独立董事来选聘。独立董事是外部的,和上市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可以更客观地选择。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不用太顾忌和大股东的关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但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被提高到公司治理的层面来。
中国证监会2004年曾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独立董事“特权”:“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上市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公司财务总监的同学、朋友在其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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