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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联推内地房地产信贷新政
日期:2007年9月28日9:20  作者:佚名

■对已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1倍

■对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空置三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商业用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1.1倍

    为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稳定住房价格,央行和银监会昨夜联手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并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但《通知》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通知》重申,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通知》解释说,“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商业银行将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予以查询确认。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不合理问题,因而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对于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通知》也作严格规定。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商业用房与居民住房不同,购买商业用房的投资性较强、经营风险较高,因而商业银行在发放商业用房贷款时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持续较快上涨的背景下,出台该规定是为了进一步防范商业用房贷款风险。

    而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授信,维护金融稳定,《通知》特别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发放“随房价上涨追加贷款”即“个人住房循环授信”等贷款。

    此外,通知还严格限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并且,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另外,通知严格规范了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来源:新华社-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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