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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自住 新经适房将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
日期:2007年6月8日9:35  作者:赖大臣 丁蕊
    今后,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这是昨天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不过,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政策不变,目前经济适用房还可以自由出售,5年之内实行平价交易原则(即买入价格),5年之后按照市场价格交易。但是记者从房屋中介公司了解到,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在5年内交易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也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来交易的。但业内人士指出,相关的政策明确后,经济适用房将只能卖给政府,不会再出现在二手房市场上。

    《意见稿》还强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坚持中小户型、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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